广东茂名原公安副局长涉受贿案今二审开庭

2013年10月28日03:05  南方都市报
    2011年12月28日,李天福在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南都资料图 2011年12月28日,李天福在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南都资料图

  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案,今起将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南都记者从相关司法机关获悉,此案进入二审阶段,证据采集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将成为二审法院重要调查焦点。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预计庭审持续4天。

  据了解,此案自一审期间,便呈现出“复杂性”。该案从提起公诉至去年12月底一审判决,历时一年多。一审判决书也显示,“因案情复杂”,东莞市检察院曾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经广东省高院批准,东莞市中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最终,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李天福3项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行贿:曾送罗荫国老婆十万港币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茂名市公安局原局长倪俊雄被牵出后,通过对其侦查,省检察院发现李天福涉嫌行贿。

  2005年至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李天福分10次赠送人民币20万元;2007年上半年,李天福请倪俊雄吃饭,并送港币10万元。倪俊雄收钱后帮助李天福从信宜市公安局调到高州市公安局任局长。

  倪俊雄立案侦查两个月后,2011年2月26日,李天福也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公诉机关称,案发后,李天福主动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及受贿事实。

  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亦要求李天福交代与茂名前市委书记罗荫国的联系。检方对李天福的询问笔录显示,李天福曾向罗荫国变相行贿,为感谢罗荫国未在其出任茂名市公安局副局长一事上“卡”他,多次托人请罗吃饭未遂,便通过茂名凤凰楼酒店老板覃金城请罗的老婆“邹姨”吃饭,覃拿出10万元港币让他代送邹姨,过了几天,李天福拿出8万元人民币还给覃金城。但检方提交给法院的起诉书并未涉及这方面内容。

  受贿:收下属红包并非人情来往

  一审判决书显示,相比行贿罪,被检方指控的李天福贪污受贿的涉案金额更大,共计800万元。其中涉嫌贪污受贿金额较大的犯罪事实有:李天福于2002年至2009年先后利用其担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长及高州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出差办事或请客送礼为由,涉嫌套取公款共计210万元,供个人使用。此外,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3起:为多名下属干警提供升迁、岗位调整机会,社会人员经营企业提供工程建设及行政执法方面的好处。

  2011年年底,李天福在一审法庭上曾辩称,自己担任局长时经常与下属就发展意向谈心,但干部任用依靠竞聘上岗,经多部门考核打分,自己未越权提拔。一审辩护律师指出,证人证言与李天福供述存在矛盾,认定收受贿款证据不足;李天福逢年过节收受的红包性质上属于朋友间的人情往来,且其中7人在提拔后才送钱。李天福没有帮助下属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此案涉嫌行贿、受贿双方对送钱事由、送钱时间供述基本一致,虽然供述的送钱数额不一致,但公诉机关已根据双方的供述就低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指控,法院对此予以认定。逢年过节下属干警给李天福送红包,是基于李天福所处职位对下属干警的制约关系以及在职位升迁、岗位调动时的影响力,并非基于与李天福的私人交往或朋友感情,且红包的数额较大;李天福收受贿款后,对下属干警的工作及升迁调动给予关照,应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认定为受贿。

  证人:当庭翻供但未被法院采信

  一审期间,有证人出庭翻供。如检方指原信宜市驾驶员协会徐豆饼肆在代办驾驶证和行车证年审业务等方面获得李天福关照,2005年至2007年间3次共送李天福130万元,李天福收钱后积极关照驾驶员协会的生意。

  但徐豆饼肆在庭上表示,并没有送钱给李天福,送钱时间也是“检察院提供,照抄的”,“检察机关说我不承认就不让我走,我只好承认。”他说,驾驶协会年收入只有几万元,个人开的宾馆年收入40万元左右,根本“没有办法拿出那么多钱”行贿。

  不过,在争议问题上,一审法院均未采信辩方证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证人徐豆饼肆称受侦查人员威胁而作伪证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否认以前陈述的辩解理据不足;辩方提供的证言及证据材料与检方提供证言、李天福供述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均未采信。

  焦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待关注

  因不服一审判决,李天福上诉至广东省高院。据悉,二审法院将继续调查一审法庭上的部分重要焦点,尤其会对被告人涉嫌贪污和受贿罪相关犯罪事实展开调查。

  据悉,本案还有两大关注焦点: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庭曾针对涉案证据采集程序是否合法展开了调查,此焦点一审法院已经给出审理结果,二审期间,还会围绕该焦点进行法庭调查。此外,根据检方提供给二审法院的相关补充证据来看,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或将是本案另一大焦点。

  焦点

  贪污210万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相关材料显示,被检方采纳的开支凭证少了一句话

  由于李天福一审承认行贿事实,因此,如何认定贪污、受贿罪将成为二审焦点。从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信宜市公安局曾提供相关材料和票据,证明李天福任职信宜市公安局局长时,贪污涉案金额累计210万元。

  这笔贪污金额是如何计算的?据检方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资料显示,信宜市公安局2011年6月30日提供的材料显示,李天福从2002年5月至2007年7月在信宜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利用每年中秋节、春节所需业务费用为由,用发票按出差费、接待费、公安特费、修理费等开支项目,共套取现金210万元的开支凭证。

  二审法院目前获得一份材料显示,2011年6月23日,信宜市公安局就提供过一份材料给检方,这份材料内容与6月30日的材料内容基本相似。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材料曾写道,“由于本局所涉及的开支凭证多,开支项目多,开支项目相似,核算科目多等因素影响,无法分清其套现凭证与实际开支凭证,所以无法准确找出李天福在信宜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利用中秋节、春节所需业务费为由套取现金210万元的开支凭证。”这句话,没有出现在信宜市公安局写于2011年6月30日的证据中。因此,二审期间,将围绕贪污金额证据充分确实性展开法庭调查。

  下属送15万美金买官是否存在疑点?

  李天福供述受贿金额,与涉事刑警中队长询问笔录有差距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李天福受贿金额较大,其中,最高贿赂金额来自信宜市公安局原刑警一中队中队长黎禹江,为提拔为信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股股长,他先后送给李天福15万美元和两万元人民币。这笔受贿金额的真实准确性,对法院认定李天福受贿罪量刑标准有重要作用。

  侦查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显示,黎禹江系信宜市公安局原刑警一中队中队长。2005年10月,黎禹江向被告人李天福表示不想被调往基层,希望李予以帮忙,李表示同意。同年10月和11月,黎禹江先后送给李天福15万美元和两万元人民币。2006年1月,李天福将黎禹江提拔为信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股股长。

  这笔钱从哪里来的?黎禹江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表示,该笔15万元美金是家里做电站生意的钱,自己从银行换取。这与李天福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供述的受贿金额有差距。此外,黎禹江在二审开庭前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更改了部分细节。据悉,由于口供有出入,二审法院会调查证据的真实合法性。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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